北方工业大学评选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是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和素质较高,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的应届本科和二学位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二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市级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团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团干部; 2、累计二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包括: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 3、为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且得到学校和社会公认的学生。 第五条 学习认真刻苦,必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率在80%以上,毕业论文和答辩(设计或实践)成绩优秀。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良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七条 在就业选择上能够以国家利益为重,服从国家需要,在北京市和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和就业去向(不含回省二次分配)。 第八条 在毕业文明离校过程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酝酿和评选工作,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初开始。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教师、班导师、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院提出的优秀毕业生初步候选人,在经过充分讨论和审核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并予以第二次公示。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人选应在正式候选人的基础上,根据毕业论文和答辩(设计或实践)的成绩、毕业生就业单位和去向的落实情况予以确定,填写《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并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经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向学校和学院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证实有弄虚作假、骗取名誉称号的事实,除取消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奖证书和奖品外,还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己经获得“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但在文明离校过程中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酗酒、打架、损坏公共物品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取消其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品,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遇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18日修订,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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